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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指南
时间:2021-06-03 来源:
一、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审核依据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
三、申请人条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四、申请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确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地审查。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产品是否产自特定地域,企业生产资质、生产职责、食品许可等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核验结果报告。
对审查合格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并附上以下材料:
1.申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请示;
2.由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核验报告;
3.该产品执行的相关标准;
4.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三)省知识产权局审查核准。对申请材料齐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专用标志申请,由处室审核后报局务会审批。
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产品所在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具体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进一步补正。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四)发布核准使用公告。对经局务会批准同意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核准使用公告,自公告日起核准相关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