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592号)
时间:2024-07-24 来源: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592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序 号 | 产品名称 | 所在省份 | 申请人 | 产地范围 | 地方人民政府界定 产地范围的建议文件 | 产品保护 要求 |
1 | 天等指天椒酱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天等县 人民政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现辖行政区域 | 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天等指天椒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天政函〔2017〕60号) | 附件1 |
2 | 宝鸡柴胡 | 陕西省 | 宝鸡市 陈仓区 人民政府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凤阁岭镇、坪头镇、香泉镇、赤沙镇、新街镇、县功镇、贾村镇共8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定宝鸡柴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宝陈政函〔2018〕51号) | 附件2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16日